我是做市调的,刚才听大家都说要做调查,我非常高兴。
从上次研讨会以来,我一直在持续关注和思考这件事情,今天大家谈了很多,我也记了很多,对我的启发很大。我觉得共享单车是一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总的感觉是共享单车投入到社会中以后,带给了居民很多的出行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
今天围绕政企合作讨论的四个核心主题,我觉得既然是经济现象,所以我认为还是要从基本的经济学规律上来引导发展和解决问题。
从政企合作层面而言,我觉得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希望共享单车既能满足居民的出行要求,也能维持有序的道路骑行秩序,维护市容街貌整洁有序,还要兼顾社会公共资源使用上的公平和效率;而企业的诉求即使有其公共属性的部分,更多的还是集中在争取发展权、提高经营绩效上。这两者的交集在哪里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
首先,其核心是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占用的问题。无论我们投放多少数量,或者是在社区或道路的摆放秩序问题也好,绝大多数都涉及到一些公共资源和空间的占用和使用的问题,在社区和小区里面还涉及到一些集体物权的使用问题。由于这种对空间资源的物理占用是排他性的,因此带来了一众企业不计成本的投放,来获取竞争优势。这方面过去比较习惯于用物理限制或强制规定来管理,比如设置一些条件、门槛来限制,而我非常赞同段先生说的用经济的手段来管理,总数量上不应该设限,但是企业经营使用公共资源和空间就应该收取费用,通过费用来调剂规模,同时收费也可以补偿维护市容带来的支出。我想这个费用应当是具有梯度或弹性的费用,比如可能企业的入门门槛是10万辆的基本规模,但是到了一定规模时就开始收取费用,当达到巨大的规模,比如200万辆的时候就收取一个较高梯度或弹性的公共资源占用的费用,避免资本像抢地盘似的无序扩张。正常经营的企业在运营中必须要考虑收益,自然会考虑到投放数量的边际效益,当边际效率归零的时候就会减少投放,而政府可以通过费用的方式调剂投放规模,避免资源耗散。在政府管理的公共空间中,以后还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挤占和利用,所以对共享单车的管理模式,对未来公共空间的使用规则建立,也是极其重要的。反过来说,如果是单纯的禁止、配额或者是特许经营,就很有创造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同时先入者就可能因为排他性,降低服务运维的水准和质量。
第二个方面就是通过制定准入(退出规则)要辨明责任主体,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保障一个市场的有序化运行。按科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哪一方纠正行为的社会成本最低,哪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共享单车给社会秩序方面带来的问题,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在运营维护上,应当制定更主动更积极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发动或购买社会空间或服务,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用户和第三方也应当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有序用车环境。对政府而言应该充分调研居民的出行需求与行为习惯,征集共享单车企业的用户数据信息,在掌握了充分的多维度的信息基础上,对空间布局和摆放形态进行科学规划,指导共享单车空间使用效率。作为用户应当承担遵守骑行法规、按约使用、合理停放;城管和物业部门要保障空间、维护秩序;执法部门切实保护物权、严格执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建立有序的用车秩序,是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多属性的问题,需要分清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解决问题。
围绕上面两个核心,针对今天讨论的四个主题,我再简单补充一下。
第一是总量规模问题就不说了。第二是关于乱摆放,大家刚才都说的要共管共治,我非常认同,像抓机动车违章那样,发动群众就是非常好的办法。第三是押金问题,我认为最终应当从个人信用入手解决问题,就像大家谈到的,押金对于自行车本身的价值来说已经相比是很低了,所以我想能不能收归到统一的押金平台,既能保证资金安全,也可以作为执法部门用于违章保证,约束使用者的不文明行为,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社会信用体系,尽快的引入共享单车使用。第四是用户的奖惩制度,我想先介绍一下北欧的一些情况,我个人在北欧生活了三年,北欧自行车数量庞大,用户众多(不限制骑行人的年龄),但是对骑行有严格的规定,有骑行路线地图,不允许占用汽车或人行通道,而且对骑行者的装备(譬如头盔、前后灯光、反光背心)要求非常高,警察的执法也非常严格,任何一项不符合规范,罚金起点特别高,我印象中罚款额高达800元左右,而且会计入个人信用分,所以人人遵守规则。虽然我们目前的社会环境达不到北欧的标准,但是基本行为准则应该建立,而且应当严格执法,否则就会出现不当行为。
额外补充一点,关于共享单车的安全,目前我们国家有自行车生产标准,但是没有强制标准,安全是投放运维和使用的前提,希望能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共享单车的质量安全标准,避免骑行安全事故。
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贾琤 深圳市万人调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决咨委智库建设与公共咨询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