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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名誉理事马蔚华:应修改相关条例,取消对公益人薪酬的不合理限制

更新时间:2016-10-18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在讨论中表示,应重视慈善公益的作用,

                                      发挥慈善公益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新华社发

 

    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一项重要的议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公益慈善,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长期关注公益慈善的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原行长、我会名誉理事马蔚华当然不会缺席,他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马利联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修改现行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使之与《慈善法》衔接,特别是要取消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的不合理限制,让公益慈善从业人员能有一份起码的合理收入!

 

   “我完全赞成马蔚华先生的建议”,长期在大陆从事公益事业的台湾公益人徐启智对晶报特派记者说,薪酬偏低阻挡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


 

现状:工资太低,公益组织留不住人

 

    从事公益慈善工作的人群中,不少人在公益组织做了一段时间之后,就“跳槽”去了企业。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做公益工资太低,难以过上体面的生活。

 

    “一线城市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相对还算高一些”,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担任新工场协力中心总干事的徐启智说,“但和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相比,差距依然很大。”

 

    徐启智说,去年曾有机构对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做了调查,结果显示,“公益机构薪酬水平整体增长缓慢,与企业差距明显”。在上海和北京,公益从业人员与当地城镇职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别达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苏、四川、陕西等地的差距也在600元到1000元之间。调查结果显示,公益组织工作人员离职后最主要的去向,就是企业。

 

    这样的收入水平,公益组织留不住人也就在所难免了。

 

根源:条例过时,薪酬空间被“堵死”

 

    如今,公益慈善已成为中国社会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从业人员的薪酬长期偏低原因何在?马蔚华在提案中说,我国的慈善制度体系是以“三大条例”以及一些配套规定为基础的.

 

    所谓“三大条例”,是我国在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这“三大条例”制定的背景,距离当下已经有了很大的跨度,过去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为主体的基金会行业,已演变成公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募基金会和民间非公募基金会三大板块并举。以“三大条例”为代表的慈善制度体系已逐渐滞后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滞后于慈善组织新的经营实践和管理规律。

 

    以最受关注的薪酬为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9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该规定同时出现在2012年民政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2014年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标准中规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这些条款对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产生了不合理又互相矛盾的限制。以壹基金为例,去年的管理成本虽然只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资水平已经接近深圳市的人均工资的两倍,使得其员工的薪酬没有任何上升的空间。这对壹基金的员工激励机制和人才储备非常不利,对这样一个蓬勃发展的公益组织的继续提升是个很大的限制。

 

建议:修改条例 给公益组织“松绑”

 

    马蔚华认为,《慈善法》有望近期出台,这些不合时宜的条例和规定已经不符合《慈善法》的立法宗旨,到了该修改的时候。

 

    马蔚华在提案中建议,政府要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行政干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前没有充分征求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意见,对慈善事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的不合理规定应尽快取消。

 

    马蔚华在提案中说,《慈善法》二审稿关于公益组织支出的表述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提法。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这一与《慈善法》二审稿抵触的规定。

 

    马蔚华的提案还提到,鉴于目前以优秀企业和社会人士成立的基金会为主的民间基金会已逐步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一些优秀社会人士有意愿拿出自己的财产资金和时间精力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又希望自主决定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捐赠意愿的实现,建议取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加入到公益慈善事业的大发展中来。

 

记者手记:公益是奉献,而不是受穷

 

    作为银行家的马蔚华,为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发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公益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说到这里,也许有人有不同意见:做公益,不就是奉献吗?

 

    做公益的确需要奉献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益人就该受穷,就不应该过上体面的生活。在研读马蔚华的提案时,我特意请教了我的朋友、长期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公益人徐启智。他介绍,台湾地区公益人士“社会工作师”,月薪基本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明显高于台湾社会平均薪资水平,较高的收入丝毫没有影响台湾公益人奉献社会的热忱。这种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希望这次《慈善法》的审议与表决能够成为一个契机,推动有关方面去除不尽合理的条例和规定给公益组织带来的束缚,让优秀的公益人能够获得与自己的付出成正比的收入。

                          

 

                                           晶报特派北京记者 马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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