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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观点|易全:加强公众“知情权” 深圳应做信息公开透明的典范

更新时间:2020-03-03

      摘要:深圳理应以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区为契机,率先探索致力社会信息公开透明,公众知情权不断扩大的善政之路。要扩大公众知情权,并借此扩张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建议权与参与权。对网络世界的各种言论、信息等致力于倾听而不是简单封杀;对于那些看上去空穴来风的信息不轻易贴“谣言”标签,学会运用公开信息发布止谣熄谤。根本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舆论引导要注意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为此,深圳应抓紧推进信息公开立法。

      深圳正致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这显然是一个包括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内容在内的系统综合工程。生活于深圳的每一个普通人能否体悟到更多的幸福感,是决定示范区建设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能力的提高,深圳的社会信息公开能力和水平有了长足进步。2020年初新冠肺炎爆发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圳总体还算可以。随着湖北以外新发肺炎案例渐趋下降,深圳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正逐步开启后疫情阶段。在做好防范疫情反复和致力复工促经济两个方面,如何保障并持续扩大公众知情权,针对全国不同地区表现出的差异,深圳理应以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区为契机,率先探索致力社会信息公开透明,公众知情权不断扩大的善政之路。


一、充分认识“知情权”对确立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凝练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含义。公众知情权既是核心价值观中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等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部24个字能够得以真正落实的基本保障。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既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渠道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广义知情权,也包括仅从官方渠道知悉、获取信息的狭义知情权。深圳市要同等且最大限度地从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方面扩大公众知情权,并借此扩张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建议权与参与权。


二、政府要主动培养公民的“知情权”意识


      为了更全面和充分地落实公众知情权,各级政府有责任高效、及时、程序化和无差别地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手段,提升信息公开的水平。要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广泛运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户外广告、互联网站、电影院线、微信、app、小程序等方式,辅以定期不定期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说明会、听证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一方面将与民生相关的所有信息公开发布,一方面培育广大公民的“知情权”意识,教会公众信息公开的参与方式。


      鉴于非官方信息获取是目前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主动拓宽公众的非官方信息获取渠道。后疫情时期要相信群众的基本判断力,对网络世界的各种言论、信息等致力于倾听而不是简单封杀;对于那些看上去空穴来风的信息不轻易贴“谣言”标签,学会运用公开信息发布止谣熄谤;政府还要正确看待并且理解,无用甚至垃圾信息充斥网络本来就是信息时代的基本特征,对此政府要敢于和善于坦然应对,锻炼驾驭引领信息的“吸睛”能力。


三、正确处理好保障“知情权”与加强舆论引导的关系


      无论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还是抓好后疫情时期的经济恢复,无疑都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但如何平衡好两者间关系需要慎重考量。要看到处于特殊时期的政府舆论引导非同寻常,稍有考虑不周可能无意中置政府于“背锅侠”境地,造成政府形象的不堪甚至“颠覆”。


      如何做到既最大限度地信息公开,同时又能让舆论引导有效,根本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无论是领导讲话还是报纸等传媒发声,一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令每句话都有可核实的事实依据,有研究/调查数据为凭;二要在观点上虚心和尊重科学,尽量让专家和了解实际情况的人充分表达意见,杜绝外行官员发表武断意见,做到不以官位高低论说话价值。


      舆论引导要在保持与中央一致的基础上,注意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有所侧重。近期有的地方出现了简单与其他省市比,不切实际地一味强调“高压”,热衷于“说狠话”、“办绝事”,无理为难公民个人和企业单位,甚至不惜践踏公民宪法权利,随意打人骂人、毁坏财物、擅闯民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极端做法不仅严重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无一不是基于舆论导向上发生的严重偏差。


      这里需要强调,行政系统内部的文件、命令、动员等也是舆论导向。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另一种“外松内紧”,即通行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另一种话语体系,如在疫情防控中让下一级感觉到有必要把某类人或企业列入另册,当“敌人”或“特务”一样的防着;对个别有抗拒管理规定情绪的人要“毫不留情”等;在应对疫情和复工抓生产上,无论公开宣传还是内部动员,都应少用“战斗”“战役”“必胜”这样的战争类语言,坚决杜绝滥用“不惜代价”这样的极端性名词。


四、推动运用地方立法权加大“知情权”保障力度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对深圳的战略定位中明确提到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从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正式授予深圳立法权迄今,现行有效法规167项(其中特区法规128项,较大的市法规39项)中,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规,只有2006年8月3日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发布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新法规应规定所有的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区、街道办,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有可以让民众随时动态查阅关系民生各方面的各类型信息。最重要的还在于,信息不仅要有基本的数据,还要有可支撑的二、三级细目。例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任何名目的财政支持,不仅要列明分行业(区域)总数,而且还须逐一分列享受到支持主体的单位名称和所获金额,将之列表格做为对总额的说明并在网上进行长期保留,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查阅。


      新法规还必须拓宽政府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完善并强化依申请公开对政府部门的刚性要求。在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中,要鼓励吸收社会监督和推进普及第三方评议。


      针对目前微信等手机信息工具越来越多被采用的现实,各级政府部门都应建立和公布各自的app、小程序等,方便公众按需要下载使用。非以此发布的信息被截图或转载,微信、微信群和朋友圈中流传的各种打着政府部门旗号的“通知”“公告”等,自然会被归类于无中生有的不实传言。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知情权”成为深圳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双区驱动”的重要推进力量,不仅为当前后疫情时期所需要,也是抓住发展机遇,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把深圳打造成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长远战略性举措。对此政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作者易全系深圳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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