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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工资福利制度

更新时间:2018-04-11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组织的特点,制定本工资福利制度。

第一条 适用人员

本制度仅适用于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正常工作时间及其工资

1)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指在正常工作时间所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基本工资。

2)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奖金,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因此,本基金会制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3)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等级和制定工资标准,另行规定。

2、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同等级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 80%。试用期工资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作人员,至报到当日起薪。

3、工资调整

根据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每年年终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可进行工资调整。一般情况下,工资调整按职位等级逐级提升,有突出贡献者可越级提升。

第三条 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定义

加班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发放。

2、加班工资执行

本会工作人员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福利待遇

1、奖金

1)项目奖金即绩效工资,用于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在项目有盈余的情况下发放。

2)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和额度,根据本基金会的收入状况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表现,由理事长办公会每年年终进行研究决定。

3)绩效考核:需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后方能发放月度奖金和年终奖金,考核不达标或部分达标的,可不予发放或减额发放。

2、津贴补贴

1)专项项目任务补贴: 因完成本基金会专项或大型工作任务,需要抽调其他工作人员兼职帮助工作的,给予兼职工作人员相应的专项项目任务补贴。兼职工作人员的专项项目任务补贴的标准,按照项目和参加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2)试用期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正常发放津贴补贴。

3、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和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购买。

4、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购买。

第五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交通、伙食、通讯补贴随每月工资一起支付。

2、节日补贴于节日前发放。

3、专项项目任务补贴在任务结束项目成本结算后发放。

4、年终奖金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放。

5、除按上述明确项目标准发放的工资福利外,未列出的其它可能发生的福利、劳保等均包括在第一项基本工资中,不另外计发。

第六条 附则

1、本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本管理制度需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3、本制度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

 

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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