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马洪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章程》、《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马洪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作为马洪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马洪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
(二)审核并决定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六条 为确保马洪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理事长办公会,为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马洪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马洪基金会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四)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
(五)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八条 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第九条 马洪基金会投资事宜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由马洪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和秘书处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马洪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马洪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马洪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第十三条 马洪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马洪基金会宗旨、有损马洪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马洪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马洪基金会资产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可用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
(二)委托投资应基于捐赠者(投资人)的意愿(协议中明确);
(三)投资项目超过上述范围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马洪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马洪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八条 马洪基金会投资行为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根据马洪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
(二)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行为,马洪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马洪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马洪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马洪基金会资产损失行为。
第二十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