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办事决策行为,确保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且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基金会拥有监督权。
第三条 集体表决。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理事遇特殊情况下不能到会参加会议的,应向理事长请假。
第四条 会议召开由秘书处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形成后,需要由参会理事及监事审批确认。
第三章 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 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 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应需有一名员工代表参与会议,列席会议的员工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基金会拥有监督权。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第九条 会议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