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政府、企业的夹缝中渴求蓬勃生长,因为无论什么社会形态,都有着政府和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引领着社会力量的关注和参与,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族群,但目标一致,就是解决尚未解决的社会问题。
5月23日,在参加由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 公众力民间智库及银湖沙龙承办的《翻越“五指山”,社会组织的成长之路》主题沙龙上,创新服务议题讨论组首先热议的话题就是:如何界定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李津逵老师首先抛出二个问题:一是,谁来表达需求?二是,在社会问题面前,社会组织的主体性是什么?需求来自于被服务的对象,那么这些对象有没有方式和渠道表达什么是他们真正的需求,来自龙华青年尚学堂的贾中原先生曾经是劳工问题的工作者,他以积分入户的为例提出疑问:对劳工来说,积分入户究竟是不是他们想要的东西,得打一个问号,但是这个需求却被贴在劳工的身上。
社会问题产生的需求被清晰界定,才能够导引出创新服务,但如何界定社会问题?是社会组织自主界定,还是由政府来界定再移交给社会组织。从政府角度出发“发现”需求与从群众角度出发“遇到”需求,是两种不同的方法,所触发的需求外延也大不相同,目前由政府透过职能转移移交给社会组织的社会需求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在社会组织立法的时候,必须确保社会组织界定社会问题的自主性以及回应社会需求,进行创新服务的自主性。
同理心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源泉。让被关注的弱势群体和发现弱势群体的社会力量站到了一起,是同理心(Empathy)不是同情心(sympathy),不是站在旁边对某个族群面临的问题指手画脚,是站在一起面对问题发现需求,更是一起协力寻求解决问题、体验需求满足与否,这就是社会组织群众主体性的天然主张。
某一族群是某一社会服务的受益者,同时这一族群也可以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可以参与自我服务,还可以有自治意识,参与寻找自我服务和服务的方法,甚至可以创造出一套自己的社会服务方法,并鼓励他人参与。很多社会组织的产生就源于自我服务和自治,比如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常常是由自闭症儿童家长自组织后壮大成立的,环境问题受害者组建环保组织,等等。因此在社会组织的立法中,促进群众自我服务与自治意识发展的措施就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
成立社会组织意欲为何?除了面对社会问题,营利与否也成为界定社会组织性质的核心要素。曾经总问姓资还是姓社,如今要问的是姓公、姓社、还是姓企?一个组织的性质是政府机构、是社会组织、还是企业,与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方式紧密相关。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应该在立法中明确清楚,性质界定不清,不但影响到税制的应用,也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可能产生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混淆带来的贪腐。公共服务是政府利用公共资源自行提供,或是委托企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到政府财政投入与税收核算,以及企业的商业利润核算。而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时,所涉及到的社会资源的使用、以及税制均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如果社会组织被介入到公共服务这一领域,用社会组织的名义提供公共服务内容,则意味着产生财务“黑洞”的机会,谁是这黑洞的受益者谁就面临着借用社会组织实现贪腐的拷问。
此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方式应该是非常多样化的,而政府常常可以透过采购或是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方式影响或左右着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方法的发展,因此立法过程中要避免用列举服务清单的方式做出服务方法的界定和限定,应该以立法的方式,给社会组织服务方式提供相当多的预留空间,这相当重要。如果不能提供预留空间,在政府采购的指挥棒下,,社会组织面临资金匮乏的情况时,就会丧失对更多社会问题探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努力。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保障预留空间得以实践的最大方法就是对社会组织自主筹款的放开,提供免税许可。
在社会组织创新社会服务领域,如何解决社会创新与服务边界的冲突,引起本组讨论人员的关注。创新和边界是两个有着冲突意味的词,创新意味着与旧的不同,意味着对过去旧的东西的破坏,创新也意味着突破标准,创新是无边界的,然而,对于服务,我们常常要求其可以标准化,可以被迅速清晰评估利弊,可以被重复。那么,此时的创新和原来的服务两者之间的边界冲突如何界定如何平衡呢?在推动社会服务发展创新的时候,创什么新,是创见新需求,还是创建新方法,抑或是创进新群体?我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或许是平衡创新无边界与服务有边界矛盾的最好方法了,如何能够在社会组织立法中将这一矛盾转化为社会组织发展的促进力量,值得专家们进一步研究。
其实创新与边界的冲突还暗含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意思,社会创新常常会触碰到一些政府管控边界,所谓的“红线”,穹顶之下,到底红线会等在哪里呢?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红线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社会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红线也会飘移,有时这种飘移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社会组织立法时,要注意这一问题,千万不能因噎废食而自动将红线固定,没有了创新和边界的较量,也就没有社会进步的漂移发生了。
如何解决居民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组织的认知盲点,是当前中国教育需要解决的难题。当下中国,很多居民对社会组织不了解,不知道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什么服务,不知道到哪里找服务,更不知道自己还可以参与社会组织创新社会服务,即使接受了社会服务业也不知如何评估,甚至将社会服务等同于企业服务产品,只不过社会服务是政府购买了送给居民的。好像去洗脚店,给了钱,洗得不好,就可以骂几句,面对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接受服务者不但没有参与的连接,反而刺激出弱势与强势对话时的敌意,显然就很难很好的评估社会需求是否被满足,横亘在面前的社会问题也难以被厘清。加强对社会问题以及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是否也是一个令政府觉得有芒刺在身的感觉,这感觉的轻与重取决于到底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有多大的认同,未来从社会组织立法条文的字里行间一定可以看出这个认同度的高低。
一个社会如果对社会问题没有认知,缺乏发现社会问题的能力,自然也不会有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可能性,大家觉得你好我好大家好,甚至有了社会问题也觉得无所谓。我们中国有一句话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什么是好死,什么是赖活着?很多年讲下来大家多习惯了。我了解的公民教育就是要让人们了解自身的权益,有了这个了解才可能了解怎么活才幸福,拥有一把比照社会问题的权益之尺,幸福的长与短才能清楚,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才能从尺子的短下显现出来。即使现在不太能谈“公民”教育,那就换谈“个民”教育,总之教育不能缺失,且做着吧,否则谈社会组织的发展,谈社会创新都是雾里看花。
一个社会如果对社会问题没有认知,也一定难以对服务创新及服务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估。到底什么是创新?衡量创新的尺子是什么?是政府管理效率吗?还是别的什么?被服务对象在得到社会服务的时候,他有没有评估权?就像被按摩一样,按摩的力道重还是轻,按摩的手法多还是少,按摩的位置对不对,按摩之后舒服了吗,问题解决了没?如果仅仅将按摩的力道和手法作为评估点,会不会出现腿痛被按头,结束腿还痛,偏说他被按摩好的现象?社会组织立法该赋予被服务对象什么样的评估权,将直接影响社会服务的创新方向。同时,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检索与认证机制,让有需要服务的人能够找到想要的服务,让参与服务者能够找到想参与的服务。这套系统非常重要,如同企业黄页,更应该逐步建立带有认证和评价的社会服务黄页和社会组织黄页。
被服务对象的自我认知,社会组织的自我认知,以及彼此关系的认知直接影响着社会服务文化的发展。缺乏社会服务价值的认同,也是前面提及“反而刺激出弱势与强势对话时的敌意”的产生原因。很多信佛人在做有的事时的态度值得思考,不管他们是做相同的事情还是不同的事情,出于佛教的认同感,大家首先是接纳、欣赏、鼓励,甚至是跟进参与。在中国做公益的人,则常常被检视“你到底有什么企图”,对,藏在公益后面一定还有一个特别的私的企图,大多数人很难将“社会利益”认同为自己或别人可以有的企图。而相比较而言,佛教透过其文化早已经解决了其价值认同。创新推动社会服务价值认同文化的发展,也成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研究和实践的内容。
正如文章开篇所言,无论如何,一个社会组织的诞生,总有着其独特的解决某一或大或小社会问题的使命,这一使命更意味着必须要有独特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服务方法被执行,而这一过程中,社会需求就逐步转化为社会服务项目的策划和实施。一个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其高效的项目化管理,项目化的高效管理也将引领更多社会力量的介入,从而使得朝向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向行进的更快,创新的更深入,最终令被这一社会问题困扰的族群的境遇得到改善,这或许可以用大家熟知的“群众路线”来概括吧。
(本发言者系行动亚洲生命关怀能力发展中心中国事务总监、马洪基金会智库百人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