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的律师体制改革
律师体制改革,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并结合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因素,针对律师体制改革中的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因此,深圳的律师制度改革应站在深圳这片土地上,结合政治环境、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实事求是地挖掘深圳律师改革历史上的遗留问题或不足之处,确定改革方向,脚踏实地,科学规划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深圳自建立经济特区以来,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还在文化教育、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着杰出的成果。紧跟着全国改革开放的建设步伐,在上世纪90年代,深圳揭开了律师行业深化改革的序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高树指出,1993年至2003年是深圳律师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在1993年,深圳率先推行合伙制体制改革,建立了中国第一批律师事务所,并推出司法和教育改革方案,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先例。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纷纷效仿深圳。经过了大概十年的时间,到2003年,国内的律师团队已达到几万人,由最初的零星之火发展成有规模、有纪律的队伍。合伙制改革,让深圳走在全国前列,更推进了全国律师制度改革的进程。高树认为这次改革是很彻底的,所有行业的改革都不及律师合伙制全面。
第二阶段
第二次改革亦由深圳发起,这就是律师协会的民主改革。在此之前,律师协会会长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担任,律师协会相当于一个行政部门。所有的律师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都受司法行政机关管控,实际上这与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的规定是不吻合的。
2003年,深圳首创律师协会会长公推直选制。律师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等高层管理人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并通过律师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之后又设立监事会,在此基础上律师协会建立了一套逐步完善的自律运作体系。律师行政和业务管理以及服务的职能转由律师协会承担,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重点放在监督和指导,在实践中划分成两结合体制的组织结构。
第二次的民主改革理顺了合伙制改革与管理体制方面的矛盾,夯实了律师自律的内涵,尤其是奠定了律师专业自治的基础,同时在政府职能转移也起到了改革的先行示范作用。之后全国很多地方都参照深圳的做法进行改革,但还不够彻底。
第三阶段
第三次律师制度改革,即正在开展的律师权利改革。这次律师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是如何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等。高树提出,要从体制上克服和消除律师发展的障碍,先在律师行业内构建律师发展的规范体系,再从行业外部构建律师执业权利体系。二者相互促进,权利体系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规范体系有助于律师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 、内外兼顾:法制环境是改革的关键
三大阶段的律师制度改革,是在怎样的法制环境中开展?汪腾锋讲到,中国的法制环境大约分为三个阶段。在他看来,第一阶段是1978年到1989年。这个阶段的最终成果是法制环境由无法失序状态转变成朴素法制,整体环境朝规范化发展。第二阶段是1989年到2012年。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在执法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大纰漏,律师队伍受到权势诱惑,当中出现了害群之马,对待这一部分人需要加以严惩。因此,总结为法制环境由朴素法制转变成法制杂乱。第三阶段则是2012年至今。2012年十八大换届,2014年法制性文件出台,重回法治之路,重归良性发展。
自律师行业不再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派遣任职管理后,律师的权利实质上是被削减了。汪腾锋认为,改革初期的律师调查取证,没有企业敢拒绝,因为当时的律师是公务员,属于政府机关,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今,律师的社会地位下降,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的现象。没有政府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律师的调查取证受到限制。企业不配合,对律师的上门调查,采取排斥、拒绝的态度。人民群众对律师也存在误解,对律师没有基本的信任与尊重。因此,整顿法制环境是律师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措施。
汪腾锋指出,深圳历来号称改革的试点,总是走在全国前列。他认为,这一次的律师制度改革深圳可以结合历史背景,尝试推出以下三点措施整顿法制环境。
推动深圳刑事案件中律师在场权的举措
推行这一措施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律师在场权,指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利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相应保护,辩护律师同样有权利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介入。律师在场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也是对律师的保护。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律师不在场,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样一来二往的过程中,人们逐步会加强对律师的重视。推动该举措,可以让当事人站在相对公平的平台上,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实质是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表现。
加强检查阶段的独立性
刑事案件检查阶段要有独立的监督权、审查权。在现实中,拘留批捕阶段常常出现检察官与公安刑警联合办案,并没有行使独立的监督权。做到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三大独立,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准确率。
审判阶段的公开性
案件审判阶段应做到公开开庭、公开审判,加大民众的参和观摩。法院和仲裁机关是至关重要的,全体民众都仰赖他们提供的权利保障,律师也能够在法庭上扬眉吐气。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是公开开庭,除了隐私案件公开,普通公开案件审理时也应让民众观摩。
三、独善其身:建立公共、公益、专业律师的制度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简而言之,需内外兼顾。何谓内外兼顾?即律师行业内有专业规范的制度,同时还需要有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配合。对改革中律师团队的打造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建议:
打造律师专业化
涂成洲讲到,律师有一个特点是专业性,那么律师怎样才能更加专业化呢?他认为,深圳经济发展地更快,律师服务必须要跟上经济发展的变化,因此,深圳律师的专业性比全国其他地方要好。但也存在不足,法律服务依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追其溯源,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国家立法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另一方面是律师的专业化工作做得少了。执业的律师基本上什么都做,刑事也做,民事也做,没有针对的领域。若在领域上划分,将律师的执业领域划分为刑事、民事等,术业专攻可以有效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另外,应该有政策的引导。如果某个律师一直做某一类案件,那对税收是有影响的。五年以上的律师专门做这一块的,律师事务所综合税率将近20%,而专职的律师做很专业化的可能就是10%,做越久专业税就越少,这样律师就会趋向专业化。如此一来,深圳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就容易引领全国。
提高律师的公益性服务
律师是老百姓的代言人,也是人民群众权利的延伸。如何让全社会和顶层保障律师的权利?如何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民众基层的服务建设,提高律师服务的公益性,是一个关键措施。在社区建立律师配套服务,律师和有诉讼需求的民众面对面沟通。群众也应正视律师,对律师做到尊重与信任。
跨界合作
增加律师的话语权,参与立法工作,才能够深层次推动法制建设。范军指出,律师对法律的修改建议不能只依赖人大拨款,还可以通过成立立法的基金会,用社会募捐的方式达成目的。律师协会以跨界合作的方式,不仅可以深入了解产业的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其中大多是以律师专业为主的学者、利益相关者,是律师制度改革中可尝试的创新之举。
四、展望未来:打击司法腐败,保障律师职业环境
司法执法环境的净化,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外部关键因素。改革是一场由上至下的活动,建立公平的司法环境不单只是判决结果的公平,还应该保障律师的正当权力。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每个司法资源都应由法律工作者公平享有,没有公平的司法资源,律师始终不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构建新型关系
司法机关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使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构建新型关系。杜绝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钱交易现象,正化司法风气。同时,也应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这对司法机关人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构建亦是关键之举。让律师执业者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被人民大众尊重与信任,做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不再是人民眼中的利益获取者。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三大“难”——发问难、质证难、辩问难。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律师行业执业者经常碰到的难题。王劲松指出,8月20日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9月25日两院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这是律师制度改革的好事。该《规定》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一份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依法推动深圳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开接受律师监督,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权利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只有真正实现律师的制度化保障,广大律师才能真正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
提高律师见证的效力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派执业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律师见证的效力在工商部门的认证是无效的。这与国外律师见证的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差距。缩小差距,提高律师见证的效力,亦是律师地位提升的体现。
放宽对律师的限制
在法律条文里,对律师执业者的限制事项有很多。比如规定律师不能对上市公司参股投资,即使是承办了项目服务的公司。涂成洲认为,律师不仅可以用专业帮助企业,还可以用资金帮企业,这对企业的转型升级是有显著作用的。另外,支持律师异地办公也在这次沙龙中呼声高涨。放宽对律师从业的地域范围,会推动整个行业乃至社会法制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