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是调整费率,要把它制度化,不能说因为企业养老保险比机关的养老保险低了,我就政府行政命令每年调一次,连续调11次,当然它有它特殊的一个历史背景,但是将来应该制度化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做的。
然而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大账户和小账户的争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这个问题。据我所了解,大概从去年年底争论到现在,国务院还没有最后拍板,本来我跟思平同志说,我说现在国务院部门之间和学者们正在激烈争论的问题是不是公开场合这么讲不太合适,后来思平说还是要讲,这是大家的切身利益。我从理论上讲我的观点也不要紧。
我觉得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之下,一定要坚持养老保险的共济性,特别是基本养老的共济性是不能降低的。你即便不扩大,按照我当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经济50人论坛让我写一个关于社会保障的建议,我建议是否个人账户从8%缩小到5%,这样就是共济性加大了,激励行为稍微缩小一点。现在他们提出来28%有最大的激励性,职工可以多交钱了。但是事实证明,个人账户的建立并不一定能够激励职工积极参加这个制度,南美从智利搞个人账户开始,实际证明参保率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瑞典搞的名义个人账户,他也叫个人账户计到个人头上,实践证明也没有使更多的人参加这个制度,或者我多拿养老金可以延迟退休年龄,他们的退休年龄不像咱们这么严格的,实行了名义账户之后退休年龄还提前了,这并没有实践的证明有激励的作用。
还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如果你要搞28%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如果要是按照现在社会保险法要求的可以继承,那么就有个很重大的问题,就是这个要比原来那个8%要扩大了20%,你将来财政的负担是非常重的,因为早死的人的人他存的钱子女继承了,晚死的人呢?个人账户花完了的人呢?你只有从社会统筹就是最后财政来负担了。
所以设计大账户的人不得不提出来,个人账户不能继承,而且说咱们这个社会保险法的个人账户继承,当初就是错误的。在争论过程中有一些也算是部门的领导人和学者,还说我们这个28%个人账户你们批评他没有共济性,错了我们有共济性,我们的共济性在于早死的人共济未死的人,我想问一个问题,对于个体来说也可能煤矿工人活得比金融老板还长,但是总体来说,我相信煤矿工人的平均寿命一定低于证券业的平均寿命。
低收入群体的人一定是平均寿命低于高收入群体的人,这是被世界人口金字塔图表证实的。这种共济是什么共济,成了低收入人群早死的不能继承,为晚死的人做贡献,变成了低收入之下“劫贫济富”,这两种扭曲,个人账户本身已经是逆向转移了,你不继承会造成进一步转移,如果不能继承,设立28%的大账户的激励作用会大大降低,甚至我认为他会比大账户的逆反作用更大。如果一个人一辈子有1/3的储蓄,你28%相当于这1/3,存到50多岁万一得一个病万一死了这一分钱都没了,你就充公了,不相信工人在这种制度下他有很高的参加这种制度的积极性。
这个争论仍然继续,还有一个观点像什么精算原则,精算原则很对,但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不搞精算亏本了。但是就是商业保险你也精算不出来,在大的自然灾害之下你有什么不亏本,还是得社会出来承担。正是因为这样才要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商业保险能够达到平衡,政府根本不用管养老保险,就让商业保险管就行了,类似这样的争论仍然有很多。
最后我的结论是:
第一,在我国一次分配差距已经过大的情况下,二次扩大不能再扩大一次分配的差距。
第二,我们的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不宜做过大的变动,而且你调整以后衔接非常困难,我认为很简单,你就是把8%的个人账户做成名义账户就行了,或者你还坚持8%的账户逐步做实,或者你觉得做实实在有困难,就搞成8%的名义账户就可以了。
社会保险项目也不宜过分地强调多交多得的激励作用,因为这是一种社会政策,不是商业保险。
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