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机构、政府和包括电商在内的社会主体数据之间的合作共享,是决定大数据能否尽快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构建这个激励相容、利益共享的机制体系,政府仍是当仁不让的发起者和牵头方。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利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正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和正在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而运用大数据分析,则可以有效支持疫情态势研判和疫情防控部署,并有助于对流动人员进行病情监测。因此,运用大数据助力疫情防控与生产经营恢复,十分必要。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运用大数据开展疫情预警,实现提前预判
及时预警,提前预判,是我们抓住疫情防控最佳处置窗口的关键所在。建议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对大数据的预警功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协调相关方加强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充实优化数据库。建议将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对于相关传染性疾病的病理、病征、诊疗数据信息进行上线整合;将历次呈规模性爆发的疫病资料进行上线整合;将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特殊病例进行实时上线整合。
二是切实做好渠道联动。主要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组织、专业的数据服务提供商以及政府三者实现实质联动,确保信息筛查对比足够专业、数据提炼使用足够高效、进入决策程序足够及时。
三是推动预警单元下沉。以社区或工作单位为单元的预警才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以城市、省份甚至国家为单位的预警时间成本过高,因此大力发展社区和工作单位预警是实现疫情尽快发现和尽早预警的关键办法。
二、运用大数据开展人员追踪,实现精准控制
大数据参与疫情防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迅速有效锁定和追踪潜在传染源,具有时效和成本两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利用交通数据信息精准识别和精确追踪密切接触者。建议疫情期间所有的公交、地铁、客运等交通方式运营信息技术进行实名制购票,力争做到人员流动和接触信息可追踪、可溯源,并整合利用这些信息,从而可以快速判断一人是否是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并进行精准定位,可以大大降低有关部门控制二级、三级传染的难度。
二是在社区疫情管理过程中对社区居民动态实现实时掌控。建议在城市社区管理过程中,依托AI人脸识别、车辆识别、刷码出入和后台数据关联支持,有利于做到严控内员、严防外员,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排查效率。建议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微信小程序,对返深 人员上传个人防疫相关信息,平台对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一旦发现健康异常,将自动提醒辖区负责人,及时为他们提供服务及帮助。
三、运用大数据调配资源,实现精确调计
传统的物资调配方式要通过需求提报、汇总,物资调运、集中、分仓、发送等多个环节,这就难免出现调运不合理、供需不匹配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可以实现供求双方的精准对接,可以大大提高物资调运的时效性,降低运送过程中的错漏和损耗。运用大数据调配资源,精确调计,需要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应急期间的物资需求汇总归口。特别是在疫情严重、物资紧缺的情况下,这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个理想的大数据物资管理系统中,需求的确定应是权威的、及时的、按紧急程度分层的,并且应当动态更新,这些需求应当在大数据平台当中直接分配对接生产线。
二是应急期间的仓储和产能管理。医用物资的生产主要是轻工业,大多数是民企。在重大应急事件面前,国家采购是物资调配和产能管理的主要方式。运用大数据平台掌握和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是提高资源调配精准性的关键前提。
三是应急期间的智能供应链体系。这一服务在当前电商物流一侧发展速度较快,将来的重点将是政府牵头进行的资源整合以及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终目的是实现更及时准确的物资调运,以最快的速度把最紧俏的物资运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四、运用大数据开展复工统筹,实现分类指导
一是运用大数据开展返岗返工人员的排查和健康监测。运用数据技术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督促企业落实专门疫情防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
二是运用大数据开展分类审批。对于那些生产医疗防护用品的企业鼓励迅速复工并扩大产能,对于其他陆续申请复工的工业企业实现线上审批备案。
三是运用大数据开展远程服务。可以实现设备网络化与智能化管控,让企业管理及操作人员在“远端”即可随时监控数据、跟踪设备、预测故障,并进行设备控制、管理能源,大大降低了人员接触和聚集的可能。
五、运用大数据开展政务决策,有效推进应急管理
政府通过运用大数据服务政务决策,有利于促进应急管理或公共事件的处置。在利用大数据服务政务决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一是数据信息的广泛发掘。可用于政务决策的数据主要有四类:业务数据(各个部门和机构履行法定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社情民意数据(政府部门对社会企业个人对象进行统计调查获得的数据)、环境数据(通过物理设备采集获得的气象、环境、影像等数据)、分散性公共数据(以分散形态存在于社会主体掌握中的数据)。建议今后对于数据的发掘和整理应做到更全面、更广泛。
二是开放共享的数据管理机制。医疗机构、政府和包括电商在内的社会主体数据之间的合作共享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决定大数据能否尽快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构建这个激励相容、利益共享的机制体系,政府仍是当仁不让的发起者和牵头方。
三是两个待完善的问题应当持续跟上。即大数据发掘及使用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相关领域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实践参与人员的共同任务,一般来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决定一种工具或一个模式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最终 “执照”。
作者 张伟 系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秘书长